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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2018年2月11日印发《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人:天津市河北商会     发布时间:2018-03-10      作者:    


近日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青岛市金融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此次包括IPO或借壳上市300万补助、新三板120万补助;新认定的高新企业30万元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至75等等。此外,各项补助的申报时间和负责部门也都予以了明确,加强落地。

青岛市工商局2018211日印发《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

一、激发创业主体活力

(一)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对除创业者本人外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市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执行。

2.政策咨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8591236085912361

二、全力推进小升规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1.申报对象

1)年度净增产值奖励:上年度列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由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企业,且未享受过青岛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的。

2.申报材料

1)年度净增产值奖励申报材料:

①《青岛市工业企业年度净增产值奖励申请表》(附后);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申报年度12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④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印章的申报年度12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①《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附后);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申报年度12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3.申报时间

1)年度净增产值奖励申报时间:净增产值考核年度下一年的16月。

2)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报时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考核年度下一年的16月。

4.申报程序

净增产值、新增规模以上企业考核年度下一年的16月,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复审并按程序公示后,印发奖励通知。

市财政根据奖励通知将市级负担资金下达各区(市),由各区(市)配套本级负担部分资金,并统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说明:该政策从2018年起申报,企业依据2017年末数据填写申报表等有关材料,20186月底前完成申报,7-8月完成审核,下一年度即2019年编制预算安排资金兑现)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行调控处,85911260

(三)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统计局确认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具体企业标准如下: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申报材料

1)《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12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附联系方式)。

3.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完成名单确认。

4.申报程序

1)市统计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年度新增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至区(市)核查,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由各区(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对市统计局提供的新增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政策的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

3)区市在报送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企业申报材料(申请表,企业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

4)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政策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局综合协调处,85913650

(四)从2017年起,对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年度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1)纳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

2)纳统内专业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申报年度12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5)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印章的申报年度12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确认及企业名单。

4.申报程序

1)市统计局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提供年度新增并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初审后转至区市核查。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对市统计局提供的新增并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报送享受政策的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

3)区市在报送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联系方式。

5.政策咨询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85063575

三、积极开展规改股

(五)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度列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统计的四上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补助申请表》(附后);

2)企业向注册地区(市)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请示;

3)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申报时间

当年度9月底。

4.申报程序

由各区(市)、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各区(市)、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办,市金融工作办复审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市财政根据拨付申请将市级负担资金下达各区(市)、功能区,由各区(市)、功能区配套本级负担部分资金,并统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5.政策咨询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二处,85912483

四、大力推动股上市

(六)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1.申报对象

1)当年度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

2)当年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本市企业。

2.申报材料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中介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

3)企业向注册地区(市)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

4)企业注册地区(市)政府向市金融工作办申请补助的函;

5)《企业上市融资补助申请表》(附后);

6)《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申报材料,参照企业上市申报材料。

3.申报时间

当年度9月底。

4.申报程序

由各区(市)、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各区(市)、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办,市金融工作办复审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市财政根据拨付申请将市级负担资金下达各区(市)、功能区,由各区(市)、功能区配套本级负担部分资金,并统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5.政策咨询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二处,85912483

(七)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1.申报程序和要求

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有关区域性股权挂牌补助的具体政策执行。

2.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处,85912656

五、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

(八)对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当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制造业企业。首次指2017年第一次开展申报时所有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制造业企业;2018年起,每年新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制造业企业。此项不重复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企业需分别提供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名单、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公布名单)。报告中要简要介绍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技术创新水平、下步发展方向,重点说明企业达到的奖励标准、企业申报什么奖项及有关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非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如需保密,可刻录光盘;有关证件复印件不需扫描进电子版)。

3.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4.相关程序

鼓励支持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制造业企业发展考核年度下一年的7月底前,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复审并按程序公示后,印发奖励通知。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行调控处,85911260

(九)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企业需分别提供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名单、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公布名单;其他企业以统计数据为准)。报告中要简要介绍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技术创新水平、下步发展方向,重点说明企业达到的奖励标准、企业申报什么奖项及有关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非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如需保密,可刻录光盘;有关证件复印件不需扫描进电子版)。

3.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4.相关程序

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考核年度下一年的7月底前,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复审并按程序公示后,印发奖励通知。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行调控处,85911260

(十)对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服务业企业。首次指2017年第一次开展申报时所有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服务业企业;2018年起,每年新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服务业企业。此项不重复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企业需分别提供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名单、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公布名单);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营业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如需保密,可刻录光盘;有关证件复印件不需扫描进电子版)。

3.申报时间

每年9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4.申报程序

1)符合政策的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相关申报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

3)审查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政策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局综合协调处,85913650

(十一)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年收入超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服务业企业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营业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如需保密,可刻录光盘;有关证件复印件不需扫描进电子版)。

3.申报时间

每年9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4.申报程序

1)符合政策的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相关申报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

3)审查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政策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局综合协调处,85913650

(十二)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的企业。首次指2017年第一次开展申报时所有入选中国民营500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新入选中国民营500的企业。此项不重复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需提供全国工商联公布的入选中国民营500企业名单),报告简要介绍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等)、技术创新水平、下步发展方向,重点说明企业达到的奖励标准及有关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非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以及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电子版。

3.申报时间

每年9月份。

4.申报程序

1)符合政策的企业向市工商局提报相关申报材料。

2)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

3)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政策咨询

市工商局民营经济发展处,85730959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企业按照《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高字〔201619号)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享受该项政策。

2.申报材料

不需要提供奖励申报材料。

3.申报时间

根据每年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分批拨付。

4.申报程序

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经核查无误后给予补助。市科技局确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补助通知;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5.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电话:85911337

(十四)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1)国家级孵化器: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获得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2.申报材料

1)国家级孵化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科技部进行评审。通过科技部认定后,可享受该项政策。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科技部进行备案。通过科技部备案后,可享受该项政策。

3.申报时间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8-11月份发布的申报通知。

4.申报程序

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通过科技部认定或备案,经核查无误后给予补助。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通知;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5.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85911316

七、强化财税支撑

(十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1.申报对象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政〔2017144号)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取得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到税务部门备案,可享受优惠政策。

2.申报材料

到税务备案提报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留存备查材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申报时间

每年531日前到税务部门备案。

4.申报程序

①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③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5.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处,85911337;税务部门,12366

八、管理与监督

1.部门职责

市工商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汇总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资金预算,统一编报培育市场主体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批复的年度预算,将项目预算通知各有关部门,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项目预算和具体资金扶持方案;建立项目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审核市工商局统一提报的年度资金预算,按规定提报人代会审议;批复年度预算,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

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拨付、项目监管等工作。

2.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通过市直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5.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按《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青发〔201714号)执行。